山东淄博张店区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管规范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结合实际,勇于探索,积极推进第一批36家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建立了“学杂费专用账户”和“最低余额账户”,实现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管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办学风险。
紧扣规范发展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出台制度文件。自2018年上半年以来,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全面展开,张店区教体局认真贯彻法规政策文件,在深入全面了解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历史形成、目前状况、发展方向等问题基础上,积极做好财务监管调研工作。首先,与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办学模式不同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探讨分析,如何更好贯彻上级部门规范发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做好财务监管等问题。其次,与区内当地银行就帐户设立、资金额度、监管方式以及如何简便、快捷做好监管服务等问题进行多次商谈,各项措施准确到位。再次,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监管与全区规范治理工作紧密结合,从治理开始到今年4月,全区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已有124家,通过完成场所面积、师资力量、消防安全等整改工作后基本达到筹备设立标准的近百家,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先办证再办学的意识逐步强化。
出台政策文件,实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监管。经充分调研,张店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下发《张店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交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并召开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监管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到会的105家培训机构全文学习,与局相关科室、所承办银行就有关工作实施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探讨。会后,36家机构先后与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完成了“学杂费专用账户”和“最低余额账户”的银行监管。
深化全面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张店区财务监管主要着眼于招生办学过程、学杂费收缴、存入及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主要措施有:
一是落实上级要求,明确要求各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按规定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明确监管资金的主要用途。建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等作了明确要求,严控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
三是坚持银行相对集中,减轻工作环节。在张店区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须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专用帐户中设立“最低余额”。“最低余额”不得对外支付结算,仅用于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为学习者提供保障性学习服务;当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发生大额资金流动时,监管银行将及时给教育部门及学校发送“风险警戒通报”,以便教育部门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四是坚持适时动态调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最低余额账户”金额每年度根据上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调整一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和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最低余额账户”金额,续签《管理协议》,并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五是落实风险预警机制。当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产生“专用账户大额资金流动”情况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区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办学风险警戒通报”,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区教育和体育局作出说明,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学风险处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报告,并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六是坚持受教育者优先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机构的专用账户。申请撤销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和《善后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和最低余额账户中的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向“在册学员”提供继续学习救济服务完成学习者学习诉求所需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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